真的寄出去的信

敬愛的胡市長,您好:

在下在台中經營咖啡店約莫十年。在產業裡,我們看到許多創意的可能性以及民間文化的蓬勃。咖啡店總是可以吸引到各路的創作人,加上我對音樂的喜愛,所以在2006年開始,就開始長期在週末晚間時段,在店內舉辦音樂演出。正因為台中本來就缺乏音樂展演的場地,所以儘管是一個小小的咖啡店,到了週六晚上,也是可以輕易地塞滿了樂迷與樂手對音樂的熱情。但是一年前,或許是時間點的巧合,在阿拉大火後(願罹難者安息),政府也開始對有進行音樂演出的場所嚴厲掃蕩。

許多有音樂演出的咖啡店,紛紛噤聲。本來光明正大的音樂聚會,變成了違法的地下集會。我們於去年四月,被國稅局與地方稅務局以逃漏娛樂稅、違反營業項目為由,被迫補稅與罰款共15萬餘元後,許多支持在地音樂的咖啡店主,也陷入可能被政府討稅的恐慌。在一連串在政府各部門的諮詢後,才知道,目前法律對音樂演出這件事情之嚴格,想在咖啡店合法演出音樂,根本近乎不可能的任務。

儘管在我們願意支付政府娛樂稅外,由於法規老舊,加上民間產業創新,導致根本沒有相關法令可以參考。根據去函詢問台中市商業課,咖啡店要有音樂演出,就必須申請音樂展演空間。然而,根據音樂展演空間的法規定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指提供音響燈光設備之展演場所,從事大家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然而,從簡單的數學比例就可以算出,以蔽店每週3小時的演出,其實演出時段根本不到總體營業時段的3/98 (以每週營業時間98小時,演出時間為3小時為例)。因此現場演出根本不是咖啡店的 “主要營業內容”,強迫我們去申請音樂展演空間當作營業內容,也與現況不符,而且只會增加業者的營業成本。

同時去函台中市消防局也指出,“若所提咖啡店有音樂演出活動,參照上述相關法令規定及解釋,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1目「酒吧」等類似場所用途,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符合消防法相關規定。”

請設想,咖啡店只因為每週有3/98時段為音樂演出,就必須被強迫歸屬到 “音樂展演空間”,甚至於被消防局以酒吧規格對待,其中的荒謬性,顯而易見。 同時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行事。因此在數次政府的意見調查裡,我都提出,或許政府可以對小型展演空間放寬管制。演出時段,佔營業額或營業時段多少比例下,可以在特定時間與環保管制下進行音樂展演。


少 了店家願意當作舞台,或許您看到的是活動的減少,但是這也造成了許多音樂人才的外移,我身邊有許多在國外進修爵士樂的朋友,無法在一個親民的舞台,與親朋 好友分享。一些來台灣工作的外籍朋友,無法用他們熟稔的音樂技巧,自在地與台灣聽眾自由分享。每年台中市政府都會以爵士音樂節當作是政績。其實,音樂不只 和觀光收入有關,和文化與創意更是息息相關。哪兒個對社會有影響力的樂手,不是從小場子磨練出來的?沒有小的音樂場所當作後盾,音樂創作根本談不上經驗累 積與實力的磨練。可以看到的,爵士音樂節,以後只能繼續請國外的大師來開場。因為環境把以後可能成為大師的樂手送出國,或送入墳:我們根本沒有一個培養大 師的環境。

•    “英國頒布新的法令,開放英格蘭與威爾斯,200人以下的Live House不再有執照的限制。
•    "估計全英國將會增加1萬3千間Live House開始有現場的表演。”
•    "新法令也開放音樂人可以在任何地點舉行”適當音量”的迷你演出,唯一的限制是時間要在早上8點到晚上11點。”
•    “不插電的音樂,可以在任何地方進行演出。”

這是我最近注意到的一則新聞。這和我一直主張的比例原則類似,只不過沒想到這樣的主張,在另外的國度裡實現了。我們是一家只有50個座位,50坪不到的咖啡店,沒有收過任何環保局開出的警告或罰單,但是我們卻無法和大家分享音樂,想做音樂,只能偷偷做:只因為法規的不公平與老舊。英國因為開放政策,除了將音樂展演 “除惡化”外,也預計在全國會增加13000家的小型音樂展演空間。對經濟與文化貢獻,更是不在話下。

音 樂演出對樂手和樂迷來說,就只是分享,對店家來說,只是文化耕耘,而不是營收。只是這些小夢想,在政治的因素下,慢慢的變得更難以實現。在爵士音樂節裡, 市政府和議員、立委們,都對音樂大大的伸出熱情的懷抱,但是在音樂節的舞台下,又有多少人為這些對音樂打拼的深耕者付出一點關懷。相信我,學音樂又想大發 財的樂手,大概沒幾個。改善經濟環境或許不是政府可以立即承諾的,但是大家更樂意看到的是,改善演出環境。讓一些更擅長用音符說話的朋友,能夠自由地演奏 出來。

胡市長,我知道這個議題實在屬於小眾議題,但是身為市井小民,實在無發聲管道,因此投信於您的辦公室。投信文化部,得不到回音。之前投遞市長信箱,也均被轉發到相關部門,卻因為法律問題,無力解決。重新發信於您,希望能夠再度您能夠瞭解樂手與樂迷的心聲。謝謝!

謝謝您耐心的閱讀。
以下附件,敬請參考:
http://roxyrocker.com/tag/%E8%8B%B1%E5%9C%8B/
http://www.bbc.co.uk/news/entertainment-arts-19783855

留言

酋長寫道…
小小的音樂空間被法律明文禁止!
大大的色情酒店卻大張旗鼓地開著!
欠一點稅的小店馬上要你關門抄家!
欠了幾億的酒店歌照唱舞照跳!
台中市是令一個國家!
露露寫道…
請問市政府有回覆嗎?
mojoscott寫道…
回是有回的。商業科、地方稅務局、環保局,其實一直都沒問題。所以回了也幫不上忙。消防局沒回。倒是我也改了一個抬頭,寄到文化部。文化部裡頭熱心的專員,幫我真的打電話去消防局問。問到了一些結果,感謝這位不願意曝光的專員。回信重點如下:

您以下所寫的消防局回覆,我有針對這點打電話去問過中府消防局:
這個回覆所引用的是96年內政部的函釋,當時中央對live house還未有統一的定義,96年的時空裡,對 live house的想像就是"有賣酒"、營業時間超過正常用餐時間等,有舞台或舞池等。但實際上,未曾聽過只因為有音樂演出,就適用酒吧消防標準。
*那您可能會問說,那為何中市府消防局就直接說適用酒吧消防標準呢?
我們跟地方政府開過很多次會,地方政府都會強調係依現場認定,
我就設想過若我是地方政府公務員,接到假設性詢問的函,在我沒看到實際狀況、甚至不是時時看到(因為空間是靜態的,但經營是活的)的情形下,我會怎麼回信呢?
我打電話過去,接電話的消防局人員很熱心,上網看了貴店的介紹,問我貴店是否有賣酒?
建議您注意"有無提供酒精性飲料"這件事,對於認定標準的影響(這應該是大重點)。

另外有關營業項目這件事,您知道全台灣有多少家公司行號登記音樂展演空間嗎?
到今年9月,我們去查是987家,可是就您感覺台灣有這麼多家音樂展演空間嗎?
就我們所知,一家商號可以登記好多個營業項目,這987家也不會只因為有登記音樂展演空間,就適用酒吧消防標準。這987家也沒有因為登記了音樂展演空間,但實際上居然沒有從事"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而受到處罰。
另外除了中央定義外,也請您參考中市府的規定: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2174
mojoscott寫道…
所以簡單說,就是不賣酒,就沒有問題。不過這是我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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